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两转两改”发展战略,加快学校转型发展,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并规范教职员工合理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的社会服务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社会服务项目的实施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社会服务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参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和使用项目经费,并科学、规范管理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服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定义
第四条社会服务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及机构(含校内各类研究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等单位)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工程承包等所形成的项目。
第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等特点分为各类培训项目、以学校资源承接的各种校外考试项目、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实习实训项目、咨询服务项目、教师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外派项目、政府部门安排的“三万”活动及社会扶贫活动、受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服务、开发、技术转让、工程承包、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社会服务项目按照收益可分为无偿社会服务项目和有偿服务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的时间根据工作的需要可分为数周、数月和一年等。
第六条 我校按规定对外派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教师进行项目立项和考核。
第七条 外派无偿服务的教师待遇在规定的时间内,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基本教学任务,其工作量补贴按《黄冈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文件》执行。在此期间,教师在服务单位所获得的各种补贴,严格实行申报制。对虚报、瞒报收入的教师,学校将收回其相关待遇,个人年度社会服务工作考核以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有偿服务获取的收益按照《黄冈师范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科技服务项目,每万元可计算科研考核20分,不涉及酬金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社会服务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的学科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社会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教师传达通报,并组织相关团队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有利于学校发展的社会服务项目。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如涉及教学、科研等多个部门,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教师个人或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申报社会服务项目,对于立项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学校将不予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三条教师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的情况下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申报社会服务项目并由学校支付工资的还应满足如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申请人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才可申报;服务单位应是与我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已开展科研合作的单位。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外派社会服务项目需填写《黄冈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社会服务申请表》,其他各类社会服务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黄冈师范学院相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黄冈师范学院社会服务办公室专用章。校内各单位或教师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纳入管理范畴,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社会服务办公室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牵头人)和相关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草本送社会服务办公室审定后,留存一份备查,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由社会服务办公室上报有关管理部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正本返回后,申请单位或个人须递交一份原件到社会服务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任务。涉及安全事项的社会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须按任务书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社会服务办公室,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服务工作,应提前办理项目工作的移交手续。项目负责人如外出一年以上时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二级单位报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批,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各类社会服务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如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造成损失和影响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报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批。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或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服务办公室对各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协调、组织校内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协调项目组与委托方、合作方等的关系,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困难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六章 验收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规定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合同方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和结题申请,经合同对方单位审核盖章后交社会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技处存档,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服务项目研究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二十五条 外派社会服务工作结束并返校后的教师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作周志》及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资料或成果,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社会服务工作汇报总结会或对其社会服务的实践技能进行考核,并建立教师社会服务工作专项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的项目经查实后,项目验收以不合格处理,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社会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