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关于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考风考纪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切实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各教学学院要切实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师生学习《黄冈师范学院考试规则》,认真落实考试工作的各项要求。全校师生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建设,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
二、继续坚持考试巡视制度
继续实行学校、学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员由校领导带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院系巡视员由院系领导、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并在期中期末考试前报教务处。
巡视员负责检查考场及监考人员落实情况,处理突发事件,对考试组织工作较差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督促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秩序混乱的考场有权宣布该门课程考试作废,并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1)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2)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 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9)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凡在考试中出现第二次舞弊行为者,一律开除学籍。
6.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如出现责任事故,按照《黄冈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四、违规行为的取证
1.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实施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 名及以上监考员或者考试巡视员签字确认。
2.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
五、附则
1. 上述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各类面向在校学生的考试。
2. 本规定从2013 年9 月1 日起执行。